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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357/2021-056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广播、电影、电视 发布机构: 省广电局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1-11-22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告知承诺书》等涉及“证照分离”改革的文本样式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22 12:23 浏览次数:

1.为什么要制定全省《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告知承诺书》等涉及“证照分离”改革的文本样式?

202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提出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制作为一项对传统行政审批制度的创新,对激发市场活力,构建以信用导向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采取告知承诺制既能利企便民、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又能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是破立并举、有利长远的重要改革举措。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1〕24号)和《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浙政发〔2020〕20号)文件要求,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事项在全省推行告知承诺制改革。为确保改革举措落到实处,特制定相应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告知承诺书》等涉及“证照分离”改革的文本样式。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涉及“证照分离”改革的文本样式具体包括哪些?

具体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首页(样本);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告知书(样本);申请人承诺书(样本);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告知承诺许可责令改正通知书(样本);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告知承诺许可撤销决定书(样本)。   

  

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后的变化?

申请人在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或者因承诺不实被撤销涉企经营许可决定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申请书及告知承诺书,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提交其他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后审批机关该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①属地广电部门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内容播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②通过实地检查、广播电视监测系统监测等方式,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业务开展情况及播出内容进行监测监看。

③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政策原文: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告知书》等涉及“证照分离”改革文本样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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