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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357/2023-057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广播、电影、电视 发布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文件编号: 广电办发【2023】63号 成文日期: 2023-03-13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方言、外国语言播音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0 12:13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

规范标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是广播电视的重要职责。为进一步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广播电视播音用语,宣传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全社会大力推广普通话、自觉使用规范汉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大力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使用方言、外国语言播音的节目,需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制作播出使用方言、外国语言播音的节目。

三、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使用方言播音的节目,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使用方言播音的节目,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备。

四、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使用外国语言播音的节目,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制作播出使用外国语言播音的节目。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使用方言、外国语言播音的节目,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节目制作方案、内容、播出日期和播出时段等基本信息,并充分说明使用方言、外国语言播音的理由。递交申请时,须出具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意见。

六、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申请材料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同意的,予以书面批复;不同意的,予以书面告知。

七、本通知所指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使用方言、外国语言播音的节目,不包括经批准开办的方言类、外国语言类频率频道。

八、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主管主办责任和主体责任,加强制作播出使用方言、外国语言播音节目的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加强监听监看,做好日常监管;加强制作播出审查,确保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审美趣向。

特此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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