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357/2021-054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广播、电影、电视 | 发布机构: | 省广电局 |
文件编号: | 浙广电发〔2021〕141号 | 成文日期: | 2021-07-28 |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宣传视频作品征集活动的通知
各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为有效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宣传工作,向全省提供更加优质的设施保护宣传资源,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良好氛围,省广播电视局决定开展2021年度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宣传视频作品征集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本次征集活动的参评对象为全省市、县级安全播出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和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二、时间安排
按照部署制作、初评推荐、省局评审、公布录用等四个环节开展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宣传视频作品征集活动。
(一)部署制作(10月15日前)。各市文广旅局、浙江广电集团、浙江华数公司要及时做好征集活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充分调动本辖区、本单位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创作积极性,共同为全省广电系统制作出一批高质量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宣传视频作品。
(二)初评推荐(10月16日至10月25日)。各市文广旅局、浙江广电集团、浙江华数公司要在所辖各单位上报的宣传视频作品中,评选并择优向省广电局推荐规定数量的宣传作品。各市文广旅局、浙江广电集团、浙江华数公司推荐数量详见附件1。
(三)省局评审(10月26日至11月10日前。省广电局将抽调全省部分安全专家组成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宣传视频作品评审小组,对各市文广旅局、浙江广电集团、浙江华数公司上报的作品进行评审,并确定2021年度浙江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宣传视频作品拟录用目录。
(四)公布录用(11月20日前)。省广电局对评审小组的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审议,确定2021年度浙江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宣传视频作品录用目录,并制作成宣传视频作品集,供全省各级安全播出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宣传使用。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各级安全播出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全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上存在的宣传作品资源匮乏、内容单一等不利局面,充分调动起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参与设施保护宣传视频作品制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征集活动有序推进。
(二)把握标准,确保质量。各参评对象在筹划制作的过程中,要严格把好政治标准,防止视频中出现不当言论、画面等内容。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等规章制度的学习,确保制作的作品内容有据可依。为避免作品过于简单或冗长,视频时长原则上应控制在60秒至120秒之间。
(三)坚持原创,严禁抄袭。各参评对象要充分结合浙江的文化特色和地域环境,多方借鉴优秀作品,全力创作出可在全省范围内通用的原创作品。严禁生搬硬套、照搬照抄,作出违法侵权等损害浙江广电形象的不良行为,对在内容、形式等方面雷同的作品,一律取消参评资格。
各单位在上交视频作品时,需使用常用视频格式(如avi、mov、mp4等),并将文件名修改为视频作品名称。视频应包含“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宣”内容,不可出现其他单位或个人名称;未被录用的作品,制作单位如需宣传使用的,应在使用前将“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宣”等相关内容清除,其余事项自行决定。请各市文广旅局、浙江广电集团、浙江华数公司在10月25日前做好本辖区、本单位作品的初评推荐工作,并填写《2021年度浙江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宣传视频作品征集活动推荐目录》(见附件2),于10月26日17时前通过浙政钉将推荐作品和推荐作品目录打包上报。
附件:1.2021年度浙江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宣传视频作品征集活动推荐数量分配表
2.2021年度浙江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宣传视频作品征集活动推荐目录
浙江广播电视局
2021年7月19日
(联系人:卢长新;联系电话:0571-8716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