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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357/2020-000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广播、电影、电视 发布机构: 省广电局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2020-04-30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转发《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和《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30 17:20 浏览次数:

各市、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浙江广电集团、华数集团,有关基地(园区)和单位:

近期,国家广电总局先后发布了《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两个统计方面文件。现将两个文件转发你们(全文请在省局门户网站:gdj.zj.gov.cn省局发文栏下载),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统计工作新要求

当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在数字化、智能化、移动化发展过程中,因技术创新、产业革命和媒体融合不断产生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加强对新时期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的管理,完善建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发展统计体系,总局重新制定了《管理规定》和《制度》。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统计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全面贯彻《管理规定》和《制度》新精神和新要求,确保两个文件落地实施。

二、准确把握统计政策新变化

在《管理规定》中,首次明确了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要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统筹收视收听(点击率)统计工作,对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点击率)。在《制度》中,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范围、报表和指标等进行了调整:一是根据广播电视部门的新职责新定位,明确统计对象和范围为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及产业活动单位;二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调整网络视听节目服务、IPTV、互联网电视(OTT)和短视频等网络视听报表,新增对产业基地(园区)的统计,并强化高清超高清、智能终端等内容;三是为反映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成效,调整播出和传输覆盖相关报表,增加开播手语栏目、卫星地球站传输系统等指标,并将制度中与农业、农村有关的农村节目播出、农村广播电视覆盖、农村有线电视等指标,统一调整为对农节目播出、乡村广播电视覆盖、乡村有线电视等;四是根据政府会计制度等改革的要求,调整财务、经营相关报表,按照新会计制度关于资产折旧的要求,增加固定资产折旧指标,补充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投资额、销售额以及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投资额等指标,并对创收收入进行细分。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两个文件,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着力推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三、积极推进统计工作上台阶

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单位要以此为契机学习好、宣传好、利用好两个文件,让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工作上新台阶。一是要针对两个文件的新精神、新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加强对统计人员培训,深入企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基地)等宣传介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政策和统计工作要求。二是要认真抓好统计工作“全覆盖”,将各类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机构和产业活动单位,特别是《制度》明确纳入统计范围的持证及备案网络视听机构、重点新媒体机构以及各级各类部门、单位设立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等,纳入行业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做到应统尽统,不缺不漏。三是要全面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坚决杜绝数据作假、信息造假。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做好所辖区域、所辖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广播电视统计数据逐级汇总审核上报的工作制度。各级填报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提供真实情况,避免漏报、虚报和瞒报,切实承担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四是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数据分析,提升统计服务能力,为广播电视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支持。


附件:1.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pdf

          2.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pdf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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