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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7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08 11:17 信息来源: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影视基地: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7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7〕85号)要求,省局于2018年1月至3月,开展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2017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机构申报方式

  1.业绩审核操作:2017年度业绩审核工作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影视电子政务平台”完成(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2)。各持证机构于2018年2月 15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并将纸质审核表(网上填报完毕保存后,选择导出功能,打印即可)报属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起,制作机构须按月填报业绩,年终系统自动生成年度业绩报告。

  2.统计年报上报操作及要求:2017年统计年报数据通过互联网直接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影视统计信息网(http://gdtj.chinasarft.gov.cn/),选择“登录网上直报系统”,进入“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网上直报系统”进行填报。各持证机构应于2018年2月10日前完成2017年度统计年报申报工作,每季度末下一月13日前完成统计季度报表申报工作。

  填报要求:

  (1)各填报单位进入直报系统首先进行单位基本信息更新操作,将相关证照复印件发送至邮箱(85966868@qq.com)。

  (2)注意年报表内审核及表间关系审核。

  二、审核机关审核方式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业绩审核工作。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通知、督促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做好年度业绩填报工作。总局公示2017年度业绩审核结果后,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办理合格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

  三、时间要求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本辖区内持证机构于2018年2月15日前,完成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年度业绩网上申报工作。

  四、省局联系方式

  年度业绩审核联系人:叶黎沼,(0571)87161859、87161824。

  统计年报工作联系人:王镜、章亚芬,(0571)85132427、85132543。

  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要高度重视年度业绩审核工作,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以审核结果为依据,视情延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不参加业绩审核或审核不合格单位不得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从而影响影视节目制作生产和销售。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8年1月4日

附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影视电子政务平台”机构用户操作说明

  1.登录。

 

  点击界面“在线办事入口”,用户名:机构中文名称全称,默认密码:88888888,点击【登录】,进入操作界面。

  2.完成信息变更。点击【制作机构业务】,通过【一般信息变更】和【证件信息变更申请】,准确填写单位信息。

  3.年审申请。点击【业绩审核上报】【年度业绩】【新建年度业绩】,按要求完整填写信息。点击【保存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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