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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2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8 11:37 信息来源: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浏览次数: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管委会,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

  现将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2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12〕1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审核机关

  省广电局负责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工作。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业绩初审工作。

  二、审核要求

  1.网上填报和纸质材料递交同时进行。

  为有效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成本,国家广电总局开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年度业绩审核。由于网络系统第一次使用,有待稳定完善,要求各制作经营机构同时递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递交和网上填报没有同时完成的机构,视为未参加年度审核。

  请各机构及时登陆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进行网上机构年度业绩审核申请。

  2.纸质材料填写要求。

  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请填《2012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1),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请填《2012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2),同时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只需填写附件2。要求晋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请填附件5。

  本年度中股东有变化的机构除填好业绩审核表外,需同时递交经工商部门盖章的本企业所有股东名单、持股比例等证明材料。如股东中有企业机构的则要提供该企业的股东构成情况,依此类推,直至“终极股东”。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以身份证为准)。

  三、换证事宜

  为便于管理,国家广电总局要求全国统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我省将结合本年度业绩审核工作进行换证(包括许可证到期和未到期的所有机构)。请将许可证原件在递交纸质年审材料时一并上报初审单位,由初审单位统一报省广电局换发新证。在此期间需要使用许可证的,可写明情况直接至省广电局申领短期许可证(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有变更项目的需同时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各机构在2013年3月15日—31日到初审单位领取新证。

  四、报送方式

  1.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和要求晋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的机构,许可证原件和相关材料报省广电局艺术处。联系人:陈瑜,联系电话:0571—56353131,传真:0571—56806336。

  2.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许可证原件和相关材料报各注册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初审,注册地在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的,报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招商部。

  3.各持证机构在取得许可证3个月后,须登录国家广电总局统计信息网(http://211.146.5.21/)“网上直报系统”进行统计报表报送。详见浙江省广电局门户网站www.zrt.gov.cn公示公告栏中关于网上直报广播影视统计报表告知书。联系人:郁东,联系电话:0571—85197510。

  五、时间要求

  各制作机构于2013年1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一式二份上报各注册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招商部。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于2月10日前将各制作机构材料汇总(其中一份各地留档)并填写附件3和附件4(要求电子文档)报省广电局。联系人:省广电局社会管理处,钱褚佳、洪云,联系电话:0571—56353306、56353206,传真:0571—56806334、88826179,邮寄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111号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社会管理处,邮编:310005,电子邮箱:sgdjsgc@163.com。

  本文电子文档可在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网站(www.zrt.gov.cn)下载。

  附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用户操作说明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2012年12月25日

 

 

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用户操作说明

 

总局文件

广办发媒字166附件1

广办发媒字166附件2

广办发媒字166附件3

广办发媒字166附件4

广办发媒字166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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