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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10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31 17:32 信息来源: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浏览次数: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管委会,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单位:
    现将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0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10〕2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工作要求
    我省业绩审核工作与换发许可证相结合,省广电局对业绩审核“合格”和“基本合格”的单位,换发新证。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督促本辖区内节目制作单位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并汇总报省广电局。业绩审核期间,各地一律不受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
    二、递交材料
    今年业绩审核的要求和有关表格与往年相比有较多改变,请各节目制作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
    (1)许可证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其中,企业法人机构还需提供经工商部门盖章的本企业所有股东名单、持股比例等证明材料。如股东中有企业机构的则要提供该企业的股东构成情况,以此类推,直至“终极股东”。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以身份证为准)。
    (3)增资后资金未在营业执照上体现的,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增资证明。
    (4)业绩审核表。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请填附件1,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请填附件2。要求晋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请填附件5。
    三、报送方式
    (1)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和要求晋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的机构,报省广电局艺术处。联系人:李玮,联系电话:0571—56353526,传真:0571—56353526。
    (2)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相关材料报各注册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注册地在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的,相关材料报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招商部。联系方式如下:
地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寄地址(邮编)

杭州  夏成龙  0571—88228857  0571—88228857   文二路268号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310012)
宁波  马俊杰  0574—87189149  0574—87189169   解放北路148号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315020)
温州  吴卫华  0577—88926286  0577—88926216   温州市行政管理中心19楼行政审批处(325009)
嘉兴  王震平  0573—82159788  0573—82159788   嘉兴市中山东路922号(314001)
湖州  徐地强  0572—22399228  0572—22399228   湖州市行政中心四号楼(313000)
绍兴  张华林  0575—85086923  0575—85138005   绍兴市胜利东路113号(312000)
金华  李瑞龙  0579—82468962  0579—82469824   金华市人民西路238号(321000)
衢州  朱景春  0570—8586902   0570—8586911    衢州市新桥街开明坊9号(324000)
台州  徐彪    0576—88205025  0576—88205025   台州市椒江区爱华路新台州大厦4楼(318000)
舟山  郑燕厉  0580—2285559   0580—2285559    舟山市临城市行政中心东2号楼907室(316000)
丽水  姚金善  0578—2091357   0578—2091357    丽水市花园路1号行政中心1913室(323000)
横店  张雪燕  0579—86587555  0579—86587555   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322118)
    四、时间要求
    各制作机构于2011年1月15日前,将递交材料加盖公章后,一式二份报各注册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招商部。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于1月20日前将各制作机构材料汇总(其中一份留档)并填写附件3和附件4(要求电子文档)报省广电局。联系人:省广电局社会管理处,洪云、钱褚佳,联系电话:0571—56353306、56353206传真:0571—56806334、88826179,邮寄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111号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社会管理处,邮编:310005,电子邮箱:sgdjsgc@163.com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持证机构2010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部委: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34号令),总局决定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对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10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机关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工作,总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的业绩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将在2011年3月底由总局统一公告。
    二、审核对象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
    三、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三)《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第三条需要清查的12种情况;
    在今年的业绩审核中,应要求所有制作机构提供《企业法入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中,企业法人机构还需提供经工商部门盖章的本企业所有股东名单、持股比例等证明材料。如股东中有企业机构的,则要提供该企业的股东构成情况,以此类推,直至“终极股东"。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
    (四)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审核标准
    (一)审核机关应按照广电总局34号令和70号文件要求,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其中对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情况良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定为“合格”等级;有制作业绩,但有轻微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切实整改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有严重违规问题的,或全年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或不参加业绩审核的,或违反70号文件第三条相关规定的,或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的,定为“不合格”等级。对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机构,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予以记录,原发证机关不得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为其办理延续。
    (二)今年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业绩审核期。自2009年至2010年电视剧制作业绩达到广电总局3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条件(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者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且无不良记录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定为“合格”等级;两年内电视剧制作业绩未达到广电总局34号令规定要求的,依据广电总局34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对因存在严重违规问题被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机构,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予以记录,原发证机关不得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届满后为其办理延续。
    自2009年至2010年电视剧制作业绩达到广电总局3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条件,且无不良记录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可按照第十八条规定,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晋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申请。经省局初核同意后,连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等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总局审核。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可按规定直接向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提出申请。
    本《通知》中所称“电视剧制作业绩”是指本电视剧制作机构以“制作单位”名义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剧目,参与合作拍摄的剧目及末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影、电视电影等仅做参考,不作为持证机构的“电视剧制作业绩”计算。
    五、工作要求
    (一)各制作机构根据所持许可证分别填写《2010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1)和《2010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2)。其中,同时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只需填写附件2。各项报表(包括企业股东情况资料)应在2010年12月31目前上报当地省级管理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二)各省局对辖区内制作机构审核完成后,应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下列材料上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1、本省(区、市)节目制作机构年度审核情况报告;
    2、《2010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
    3、《2010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
    4、《2010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附件3),要逐一列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机构;
    5、《2010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附件4),要逐一列出合格、不合格机构;
    6、《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附件5)。
    (三)附件3和附件4两个表格,请按总局设定的内容填写成电子文档,发至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电子信箱。
    (四)今年业绩审核工作的要求和有关表格与往年有较多改变,请各节目制作机构认真填写,各省局严格把关审核,凡是填写不符合要求或缺项的,均按未参加业绩审核处理。
    (五)在业绩审核期间,各地仍按暂停审批新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政策执行。

    附件:
    1、2010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
    2、2010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
    3、2010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
    4、2010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
    5、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联系单位: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管理处
联系人:杨峥  于进宝
电话:(010)860918158  6095540
传真:(010)68012690
电子信箱:jiemuchu@chinasarf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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