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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357/2001-0488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浙广局通〔2001〕58号 有效性: 废止
主题分类: 广播、电影、电视 发布机构: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SP59-2001-0001 成文日期: 2001-04-05

关于加强对重大题材和敏感类题材电视专题片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04-06 16:59 浏览次数:

各市委宣传部、各市广播电视局,各社会影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省局直属各宣传单位:

为确保广播电视宣传的正确导向,切实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根据中宣部和国家广电总局近年来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重大题材和敏感类题材电视专题片(含纪录片,下同)的制作、播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内容涉及党和国家重大历史事件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生平业绩的电视专题片,为重大题材专题片;凡内容涉及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外交及港、澳、台,国(境)外重要人物、重大历史事件的专题片,为敏感类题材专题片。

二、重大题材电视专题片须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及中央电视台组织制作。省及省以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节目制作经营单位,一律不得制作重大题材电视专题片。未经授权,省及省以下制作单位制作的各类专题片、系列片,一律不得以全国或世界“××人物”、“××事件”冠名。

三.省广播电视局设立“敏感类题材电视专题片审查小组”,负责省内各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拍摄、制作该类电视专题片计划的审批和播出的审定工作。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广播电视局总编室,负责处理有关日常工作。

四.各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拍摄、制作敏感类题材的电视专题片,应单列题材规划,事先将制片计划(包括片名、主题、集数、每集主要内容等)报省广播电视局审批。审批同意后,由省广播电视局将批复件抄报省委宣传部。

五.各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拍摄、制作的敏感类题材电视专题片完成后,应将节目录像带报敏感类题材电视专题片审查小组审定。除报送该节目完成片的全部录像带外,还应同时附送完成片脚本10份及必要的证明、协议书等材料。审查小组在接到全部送审材料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审看;无特殊情况,应在20天内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必要时报送广电总局审定。

六.经审定通过的电视专题片,由省广电局出具书面准播意见并抄报省委宣传部备案。最后审定带一套留存省广播电视局存档备查。无省局准播意见的敏感类题材电视专题片,一律不得发行和播出。

七.公安题材专题片的拍摄、制作,除上述规定外,还应严格执行《国家广电总局、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1]21号)的有关规定。

八.各播出机构播出重大题材和敏感类题材的电视专题片,必须持有相关的播出许可证或省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出具的准播意见。否则,按违规论处。节目播出前必须进行审片,重播时必须严格执行重播重审制度。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二○○一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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