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357/2020-00059 | 发布机构: | 省广电局 |
发文日期: | 2020-05-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广电集团,华数集团,各设区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单位: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电发﹝2019﹞74号)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发展的通知》(广电发﹝2019﹞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浙江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培育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2020年5月7日
浙江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培育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电发﹝2019﹞74号)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发展的通知》(广电发﹝2019﹞61号)精神,为积极培育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争取获批国家级产业基地(园区),从而推动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要求
本工作方案所指产业基地是在浙江省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内容制作、分发传播、用户服务、技术支撑、生态建设以及运营管理等领域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事业单位。
本工作方案所指产业园区是指在浙江省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创新发展方面具有一定基础、规模和特色,以集聚特色产业高端要素为核心,能够对本地区和周边区域产业发展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集聚区域。
浙江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培育工作由省广播电视局组织实施,每两年进行一次。经省广播电视局批准,对各地申报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且符合条件的主体列入省级培育名录,并结合各基地(园区)的优势和特色明确发展方向。培育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查一次,建立退出机制。
二、申报条件
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培育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在浙江省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净资产规模一般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最近2年连续盈利;
(四)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内容制作、分发传播、用户服务、技术支撑、生态建设以及运营管理为主营业务,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
(五)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产业创新发展方面具备一定基础、规模和特色,具有明显的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在全国或本省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六)社会责任感较强,在吸纳就业、促进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较好;
(七)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市、县(市、区)级党委政府重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出台相关政策支持该园区发展;
(二)符合国家及本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入驻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
(四)在产业创新发展方面具备一定基础、规模和特色,技术研发创新能力明显,入驻的科研、融媒体等企业数量较多,技术融合应用效果较好,创新能力突出;
(五)有较多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入驻园区,园区吸纳就业能力明显,集聚作用突出;对周边区域和产业辐射效应明显,引领作用突出;
(六)有相应的领导管理体制,已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构和运营主体,有完善的相关制度和机制;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并提供园区的项目及企业孵化功能;
(八)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九)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三、程序要求
(一)相关程序
符合条件的基地(园区)建设单位,可向所在地县(区、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所在地设区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复审合格的报省广播电视局。
省广播电视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提交局党组研究审定。审定通过的,在省广播电视局网站上公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培育对象并明确发展方向。
(二)申报材料
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培育对象,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申请表》(附件1);
(二)《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申请报告》(附件2);
(三)近2年财务报表、完税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培育对象,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申请表》(附件3);
(二)《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申请报告》(附件4);
(三)《园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企业一览表》(附件5);
(四)当地政府促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文件复印件;
(五)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四、规范管理
产业基地(园区)培育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培育工作的组织、管理,并负责浙江省内申报国家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的初审、推荐、指导和监督。设区市、县(市、区)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的日常监督指导和管理。
省广播电视局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培育对象在争取资金扶持、政策支持、业务指导、信息服务、宣传推广、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列为培育对象的基地(园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培育对象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送省广播电视局,并报所在市、县(区、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按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
省广播电视局组织相关专家每两年对已列为培育对象的基地(园区)进行一次复核,复核结果分为复核通过、限期整改、撤销培育名单三种。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审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基地(园区)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方案要求;
(二)基地(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三)基地(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情况;
(四)基地(园区)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五)基地(园区)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企业发展情况;
(六)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对基地(园区)的意见。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培育对象有下列情形的,将予以撤销培育名单: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资格的;
(二)发生偷税漏税、恶意欠薪、制假贩假、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所生产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以及其他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不按本工作方案要求,定期向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和统计数据的;
(五)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六)对审查时出现的问题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培育名单的基地(园区),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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