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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发全省广播电视新闻单位新闻记者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7-22 09:46 信息来源: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浏览次数:
浙新出发[2009]53号
 
省广播电视集团,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台(集团):
 
    为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新闻记者和新闻证件的管理,做好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新出报刊〔2009〕60号)和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单位申领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新出联〔2009〕8号)精神,结合广电新闻单位记者证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核发广电新闻单位新闻记者证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核发
    全省广电新闻单位统一申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印制的新闻记者证。原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不再使用。
    申领及核发新闻记者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核发时间
    从2009年7月30日起进行全省广电新闻单位统一申领新闻记者证工作,集中申领工作于10月30日基本结束。 
      
    三、核发范围
    此次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界定如下:
    (一)可申请换发新闻记者证人员:
    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新闻单位连续从事采编、播音主持聘用满一年,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工作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已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参加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
    2.确需承担新闻采编任务的播音员主持人,且已取得播音员主持人证或参加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
    (二)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1.新闻单位中党务、行政、后勤、广告、发行、经营、技术等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
    2.新闻单位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人员;
    3.在新闻采编活动中因违法违纪受过严重处罚的人员以及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
      
    四、核发程序
    为加强广电新闻采编人员的记者证管理,根据国办发〔2008〕90号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监制管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协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对广播电视记者证进行管理”的规定,地方广电新闻单位申领新闻记者证的人员经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复审,由新闻出版总署核发。具体程序如下:
    (一)加密终端申领程序
    各广电新闻单位下载并填写《领取中国记者网加密终端申请表》,于7月30日前报省广电局审核并在“主管单位意见”栏签章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并免费领取加密终端。各广电新闻单位要做好中国记者网加密终端发放管理工作,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加密终端。
    (二)新闻记者证申领、核发程序
    1.省级广电新闻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后,分别填写《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两表一式二份、A4纸单面打印)后,持“两表”及每个申领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广电资格考试合格证(职业资格证)、聘用合同复印件等书面材料,经省广电局对申领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核并在“新闻机构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章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核。
    2.市、县各广电新闻单位按照要求,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后,分别填写《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两表一式二份、A4纸单面打印)后,持“两表”及每个申领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广电资格考试合格证(职业资格证)、聘用合同复印件等书面材料,经同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初审并在“市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意见”栏签章后,报省广播电视局进行从业资格审核并在“新闻机构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章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核。
    3.各广电新闻单位在向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报送书面材料前,须通过加密终端登录中国记者网,注销本新闻机构所有原新闻记者证,再按照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原持有新闻记者证人员只需录入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其他资料无须重新录入),将每个《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的内容与网络系统中原存在的每个人的信息内容相核对(首次申领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需要将《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的内容录入到网络系统中),确认填写内容准确无误后,再提交审核。
    4.各广电新闻单位要按照指定规格(像素119×86,文件格式为JPEG)准备记者证申请人相片的数字文件,随《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一并通过中国记者网传输。申请时提交的相片(数字格式)须与领取新闻记者证后在证件上粘贴的相片(1寸免冠正面证件照,彩色白底)一致。
      
    五、有关要求
    1.广电新闻单位所有新闻记者证的申请、审核、发放、注销、年检等工作,统一通过中国记者网“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网址:http://press.gapp.gov.cn)进行。各符合记者证发放范围的广电新闻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免费配备中国记者网数据传输安全加密终端。 
    2.省新闻出版局在“浙江新闻出版网”(网址:http://www.zjxwcb.gov.cn)上提供《领取中国记者网加密终端申请表》《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等电子文本,供新闻单位下载、填写和报送。各新闻单位报送的申请表、登记表、情况表等书面材料,均需使用打印件,并同时报送U盘。
    3.广电新闻单位要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新闻记者证的管理工作,制定严格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和使用制度,认真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请、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其他事项
    中国记者网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工作由新闻出版总署网管中心负责,服务热线:010-83138629、83138630。
      
    省新闻出版局报刊处联系方式:
    电话:0571-87163123、87163126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25号
    邮编:310006
      
    省广电局人事处联系方式:
    电话:0571-56353650
    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111号
    邮编:310005
      
    附件:
    1、《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新出报刊〔2009〕60号)
    2、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单位申领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新出联〔2009〕8号)
    3、《领取中国记者网加密终端申请表》 
    4、《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
    5、《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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